讓信用懲戒成為遏制電信詐騙的有益補充
張智全
8月30日,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三審稿規(guī)定,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有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記入信用記錄,并規(guī)定了具體懲戒措施。同時,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
提起電信網絡詐騙,人們最容易想起山東姑娘徐玉玉的不幸遭遇——2016 年8月,因被詐騙電話騙去本要用于上大學的9900元,臨沂高三畢業(yè)生徐玉玉傷心欲絕導致心臟驟停,不幸離世,隨之引發(fā)全國關注。在“徐玉玉案”發(fā)生后,圍繞著電信詐騙治理,從制度到執(zhí)法行動,都有了明顯進步。2016年底,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詐騙致人自殺,將從重處罰。“徐玉玉案”也成為電信詐騙的標志性案件。如今,提交審議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三審稿擬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有關人員施行信用懲戒,意味著依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又多了一道信用懲戒的“緊箍咒”,其與法律同向發(fā)力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可預防性犯罪,對詐騙分子和關聯(lián)人施以信用懲戒,不僅是構建反電信詐騙犯罪共治大格局的實際需要,也符合誠信邏輯。人無信不立,公民個體承諾不從事或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實質上是以自己的信用為背書,與相關社會治理職能部門之間形成的一種契約。公民個體理應恪守誠信,促進契約的不折不扣履行,否則就構成違約,需要為此承擔失信責任。由于電信網絡詐騙本身就是通過透支社會信任、破壞人際信用的方式實現(xiàn)非法目的,對透支信用者施以信用懲戒,再合適不過。在這種意義上,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和關聯(lián)人施行信用懲戒,既不是患上了信用懲戒依賴癥,也不是對信用懲戒的濫用。
信用懲戒是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有益補充。雖然從法治的角度講,運用法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比擬優(yōu)勢,但也應看到,法律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當一些行為雖然已涉嫌違法,還夠不上依法嚴懲的標準時,就不能單純寄望通過法律的威懾來發(fā)揮應有作用,還需要另辟蹊徑地選擇懲戒手段。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不少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之所以能夠得逞,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關聯(lián)人提供了幫助。與詐騙分子的犯罪行為相比,許多關聯(lián)人的行為基本構不成犯罪,甚至大多只涉嫌輕微違法。對于這些“大法不犯、小錯不斷”的關聯(lián)人,僅靠法律的威懾倒逼其主動洗心革面,難以收到預期效果。在這種情況下,讓信用懲戒及時補位,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優(yōu)選。
盡管信用懲戒的威懾效果不如法律制裁的效果立竿見影,但信用懲戒所形成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長久威懾效應,能讓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和關聯(lián)人有切膚之痛,有助于倒逼其在從善與從惡之間作出正確選擇。這對于進一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讓反電信網絡詐騙在信用懲戒的威懾效應中從“亡羊補牢”變?yōu)椤拔从昃I繆”,大有裨益。
欲正其心者,必先誠其意。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既有賴于法律的嚴懲重罰,也有賴于信用懲戒的發(fā)力。此番提請審議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三審草案就此引入信用懲戒機制,不失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立法創(chuàng)新,無疑意義重大。立法機關要充分吸取民智,進一步完善后讓該法盡快落地,促使信用懲戒早日釋放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益補充的滿滿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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